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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弄丢劳动合同 男子法庭索要双倍工资

来源:嵊州律师网作者:浙江-嵊州律师时间:2015-05-04

  艾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三个月后离职,但他利用职务之便拿走了劳动合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月1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案件,一审驳回了艾某的这一诉讼请求。

  2014年6月,原告艾某应聘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从事人事主管工作,主要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工资发放等。2014年8月,艾某因工作失误,错发公司员工工资。9月,艾某被某房地产公司辞退,双方将工作进行了移交。因经济补偿等协商未果,原告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称公司员工除总经理外,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利用管理人事档案之便,将自己的劳动合同从档案袋中拿走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自己的档案也归其管理。原告在自己的档案袋封面目录中写明了合同书一份和页数。原告将自己的档案袋移交给被告时,档案袋内没有合同书。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推定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事实不符,故对原告艾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对涉及特殊岗位的人员,如负责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或保管劳动合同档案的人事主管或经理等,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一般会给予更为严格的审查,如果是此类员工自身失职行为造成的未签订或丢失劳动合同的,一般不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本案艾某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妥善保管人事档案的职责。在公司已与自己签定了劳动合同后,艾某利用职务之便拿走劳动合同,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必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